1、
工伤职工到
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法律
法规没有时间限制。
2、职工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到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3、但是,到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经过
工伤认定。结算
伤残待遇的,还必须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