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