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分居四年双方对
离婚事项
协商一致的,可以到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若是无法协商一致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