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如果主动离职的,不能要求经济补偿的,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在职期间未缴纳的
社会保险,
社保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加处
滞纳金。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