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
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
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
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