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
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之后,夫妻双方想要去民政局
协议离婚,最起码要经过以下几道程序:
① 带着《
离婚协议》,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
申请离婚登记;
② 经过三十日期限,夫妻双方均不得撤回申请(注意,是可以单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请的,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③ 在第30天后的一个月内,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领
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②、
③中的撤回,则意味着下一次申请必须重新再走一遍①②③三步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