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办理
房屋抵押登记的,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法律依据:《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
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或
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
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
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