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来处理,追究
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法第196条“
数额较大”标准,将以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样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1万-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10万-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