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
起诉离婚而对方拒绝接受
传票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一、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
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在
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
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
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