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
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
离婚意愿以及对
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
自愿离婚且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
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
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
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