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买卖纠纷有以下几种: 1、人
民法院在审理
婚姻家庭、
侵权、
物权保护、确认所有权、
使用权等
纠纷中,应当首先对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作出认定,如一方
当事人对涉案房改房权属提出争议,且确实涉及案外人利益无法并案处理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另案提
起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物权保护、确认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中,应当释明当事人是否要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如当事人明确请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相互竞价或者折价归并等方法处理,不能简单地仅明确各自份额而不予实际处理。
诚然,如果采用折价归并形式则需要对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实际操作比较复杂成本较高,但对于破解一家人你死我活地争夺一套房改房的法律适用难题而言还是值得的。将唯一的房改房转化为货币价值,再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比例,以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处理原则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大些。在评估时,除委托鉴定机构外,也可以动员当事人
协商一致认可其市场价值,或参照婚姻
案件处理原则中的相互竞价方式减少成本。
3、
家庭成员中的一方按房改政策购得房改房后,以登记
产权人名义要求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迁让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其他成年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外另行享有房屋产权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要求其迁让的,可以予以支持。
4、对于登记产权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房改房权益的保护应综合把握以下因素:
1)是否是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福利分房时有无考虑家庭成员实际居住条件,是否仅以职务、职级、职称、
工龄等为条件;
3)是否属于
拆迁安置对象;
4)在争议房屋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5)是否长期实际居住;
6)拆迁时
产权置换或安置公有住房新增面积补差款及其他进住费用的
出资情况;
7)购
买房改房的款项出资情况;
8)登记产权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因此而丧失参加福利分房或另行购买房改房的权利;
9)登记产权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参加过福利分房或另行购买过房改房,是否享受过
住房补贴等。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争议房屋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长期实际居住,没有参加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另行购买过房改房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登记产权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房改房享有住房使用权:
1)原承租人;
2)福利分房时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明确计入分房人口计算分房面积的;
3)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
4)拆迁时其他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支付过产权置换或安置公有住房新增面积补差款及其他进住费用的。
6、符合以上条件且对争议房改房享有使用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在购买房改房时虽未登记为产权人,但对
购房实际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登记产权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酌情采取
恢复原状(维持原有实际居住状况)、对房屋增值部分
折价补偿等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