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能承担
债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
法人,具有法人
财产权。但是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
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