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限定:
机动车行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行驶证:
(一)丧命的;
(二)身体要求不适合行驶机动车的;
(三)提议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做法本领,看护人提议注销申请的;
(五)超出机动车
行驶证有效期2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纪在60岁以上或者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2年内未提交身体要求证明的;
(七)年纪在60岁以上,所持机动车行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纪在70岁以上,所持机动车行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行驶证依法被注销或者行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
身份证明及
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表》;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隶属身体要求不适合行驶机动车的,还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身体要求证明;
(五)属撤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注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六)看护人申请注销被看护人的行驶证的,应提供看护关系证明。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