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2、使用
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3、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
犯罪。本罪必须是利用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
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