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
信用卡欠款后不还款的行为是否
涉嫌诈骗,关键是看是否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财产类
犯罪的一个典型标志,是区分属于诸如构成诈骗行为还是合法借贷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构成
挪用公款还是
贪污的关键因素。
如果
行为人以请人还
信用卡为名骗取钱财,其目的是非法占有,根本就没想要还,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缓一时之急而请人代还信用卡,虽然事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不还的目的。那么,这时就只能认定是普通的
民事纠纷而不能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当然,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易事。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及充分的
证据来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2013年,河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授权,根据河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出台了的规范性文件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提升至5000元。也就是说在河南省,个人
诈骗公司财物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
三、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可能涉嫌
非法经营罪,构罪金额标准为100万元
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应根据具体的主、客观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形式是使用POS机从事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现实中一些代还款人为了赚取手续费,往往采用先利用自己的POS机套现,或者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来获取代人还款的资金,此时该代还款行为就等同于套现,因为其规避了信用卡取现所必须承担的较高银行利息,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同时,客观上又通过POS机向自己直接支付现金,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
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形,达到“情节严重”,行为人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代人还信用卡欠款风险大,在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
民事诉讼维权
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具有很大风险。近年来,接到此类
报案也不断增多。很多人只看到了能赚取手续费的好处,却忽略了其中的风险。有的行为人在有熟人介绍的情况下进行代还,有的行为人也会为陌生人代还,这就催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为手段进行诈骗,最后代为还款的人为了一点手续费,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钱款再也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