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有严格的限制,即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2.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
意外事故等)。
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
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
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
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