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乡下人口登记
结婚满10年,且年纪满35岁,投另一半在我市寓居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另一半、爸妈、娃儿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乡下户口,有合法
抚养权的18岁以下娃儿能够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
集体户口)
2、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乡下人口登记结婚,两方年纪均满50岁,投另一半在我市寓居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另一半、爸妈、娃儿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乡下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3年)应提交的手续
1、书面申请(两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满16岁)原件及
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娃儿合法有效的《出世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出世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
司法机关备案的判定组织做DA亲子判定;随迁
收养娃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解决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手续,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A打拐比对;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手续、认可落户证明;
7、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