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
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
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
抵押物或
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
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
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具备条件:
1、
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
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这里的自筹资金可以是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
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
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
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
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