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
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
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
未成年人因父母
离异、
再婚或
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