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