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申请人
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
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
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
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
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
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
离婚的,提供
(1)民政局登记的《
离婚证》和
离婚协议书或
(2)《
民事调解书》或
(3)《
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
未婚证明。
如未
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
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
股权证明,、股票清单、
机动车登记证书、
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
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
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
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