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来看,
信用卡还不上是否会坐牢,主要还是看有没有恶意
透支信用卡,其次看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的
处理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根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2、12月1日实行的新规中,两最高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
量刑标准定为透支金额5万元,即金额较大。这个透支金额指欠款本金,并不包括
逾期利息、
违约金、年费等各项发卡行要收的费用在内。
如果在被银行
起诉前将恶意透支的本金还清,或者将透支金额降低到量刑标准以下,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银行不会再起诉,不用担心信用卡还不上会坐牢了。就算银行起诉,但是在
一审判决前把欠款还清,并且以前没有因为
信用卡诈骗受过2次以上的
处罚,也是不用坐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
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
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