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金融
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
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
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你需要证明的是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证明你不是拒不归还,尽快与银行达成偿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