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虚构
证据、
暴力;
(三)违背财产报告规则的;
(四)违背限制高消费令的;
(二)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限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路人自觉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限定、
胁迫等方法妨碍,联盟人民法院工作事实上,制定本限定。第一条被执路人具有履行本领而不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被执路人无正当借口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抗
拒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