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应准予
离婚的法定情形的
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
立案提起
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
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具体包括: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书信或电子邮件来往、
证人证言、给对方发的分居证明等等,从多角度全方位地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