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
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
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
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