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
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
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
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
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注意事项:
房产证是对房屋占有使用处置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房产证拥有百分之百全
产权的房屋可以
过户,如果你要购买拆迁安置房,建议查看房屋房产证情况。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名字和
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名字是一样的,中途不能更改,等获得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后需要更名的可以去房管局变更,变更方式有3种:
房产买卖、房地产赠与、婚姻变更。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
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