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弃的窑坑,不属于农村土地仲裁的范围。农村土地仲裁的范围,限定在
承包土地。如是废弃的窑坑,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解决。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
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或者
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