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逾期的预收款,什么时候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可以参考的依据:
1、依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都会有相应的
逾期处理协定,就可以作出相应的确认。
2、没有约定,购货方长期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回货款。这种情况一般非常特殊,基本上是对方企业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发生消亡,没有人来管理这笔资金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成为无法支付的意外所得。这时,可以按照确认无法支付的时期确认收益。
3、参考的文件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
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是对逾期应收款项报损的规定,那么对应的,对方企业是否需要做收益处理呢由上分析,笔 者认为:预收款超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结算期限,对方没有要求发货或者
退款,虽然没有目前规定确认收益的时候,但企业应该参照逾期应收款项财产报损的办法,在对对方进行核实,存在相应情形时进行确认收益。上述企业的预收款已经超过五年,可以经过情况核实后转入收益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
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
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的破产、
清算公告;
(三)属于
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
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裁决书或
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
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