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
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
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