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万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规定的“
数额巨大”情形,如果
犯罪行为人拒不退还的,可对其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