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证驾驶被撞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予以确定。证驾驶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有无证驾驶行为的,应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
2、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