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防止“三有”动物破坏庄稼而猎捕杀害,不属于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