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之前的法律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
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
立遗嘱将
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将“组织”确认纳入了受遗赠的范围内。
(二)扩大
代位继承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完善
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给予被继承人宽宥的权利。民法典第1125条将“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
遗嘱,
情节严重的”作为
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实现。同时,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宽恕继承
人的权利,从而给予继承人改过从新的机会,在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化解,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充分体现了我国
法定继承丧失制度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