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注意事项:
1、第二审法院就第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
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
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
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
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
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