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原告
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但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
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3.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
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