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2)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
(3)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4)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