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用人单位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
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12条、23条、35条、44条、5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为之购买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所以,只要当公司存在未缴纳
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为由
解除合同主张
经济补偿金,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