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提交的资料,属于补领《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车辆: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明;
(三)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五)因被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
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
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持行政
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
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二、办理地点:
(一)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中属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首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二)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