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电话(省略)。
被告 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电话(省略)。
诉讼请求1、请求被 告返还
彩礼12000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李某和张某系同一村村民,年月原被告双方经谋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按农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家经媒人手给过被告
彩礼钱元。后来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彩礼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