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
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
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