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
民事纠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到人
民法院
起诉解决。法院判决
胜诉后,
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部门可以调处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欠款形成后,要在
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
胜诉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