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使用
童工,一般是归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进行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
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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