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