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能够单独对其进行审查,也能够通过
合议庭来进行审查。假使采取后面一种审查方式的话,则能够邀请妇联以及相应的工作者参与其中。假使法院经过相应的审查之后,认定申请人曾经受到过
家暴的侵害的话,便能够下达人身保护令。而假使通过审查,发现
证据不充分,不能够证明申请人曾遭受
家庭暴力或正面临
暴力危险的情形的,可以作出举行
听证的决定。没有经过听证的,不能够驳回
当事人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对于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依然应进行证据方面的审查。
2、当事人在对人身保护令进行申请的时候,应该准备好下列证据:
(1)对于婚姻关系进行证明的证据
(2)对于确实存在家暴的行为进行证明的证据,具体囊括有:照片、
病历、法医所做的相关鉴定、
报案记录、
证人所做的证词、社会机构所做的相关记录亦或是所出具的证明、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等。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需要出庭作证,但须经人
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当事人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自行采集证据的,能够提交申请,由法院来对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以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