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人社局投诉、举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