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的发起人追偿;
3、如果是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程度可全部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即自己最终免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
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