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版的《土地管理法》里面,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有
纠纷,首先应经过调解,而调解的首选单位就是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对于你的如何调解农村土地及
宅基地纠纷这个问题,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人民政府调解的,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