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被带至派出所醒酒,这段时间不应算到
传唤时间里。
2、《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
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
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
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