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和
承包权证须具备,如果遗失须补办)。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
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
法律效力(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运作还很不规范,建议直接
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
承包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
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等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
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